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

 

    <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

   作者:柯志明

   群學出版,2003

   購於「臺大彎腰生活節」,10/16/2010

 

 

 

摘要:

西方學者常視日治臺灣為殖民地發展的特例。在母國外資企業的強力介入與殖民政府強勢政策主導之下,殖民地往往走向農業商品化、農民無產化、與土地集 中化,農民的土地與勞力皆被吸附於以雇工大農場經營的資本主義體制下。失去土地的農民成為資本企業主的雇工,企業雇主則以刻意壓低的工資搾取農民勞力剩餘來賺取大量利潤,因而有土著經濟蕭條與外資經濟蓬勃的雙元發展現象。1925年之前的台灣,大體仍不脫此發展傳統,且尤以外銷主力「糖業」為其代表。然而,1920年代臺灣農民收入與蓬萊米外銷熱況同步上升,受殖民者生活水準竟有顯著提升,西方學者因以「平衡而均惠式的發展」稱之,認為是強調發展勝 於剝削之日本殖民政府有意識領導下的獨特現象。,

本書作者則認為,不管是以「糖」為對象、強調「剝削」與「連屬」關係的矢內原忠雄與涂照彥 之流,或是以「米」為主體、強調資本市場發展與均衡的川野重任一派,皆無法對米業與糖業迥異的發展模式,提出一個整體的詮釋架構,也無法綜述1925年前 後台灣受殖民者經濟狀況的變化。兩派缺漏之關鍵,就在於「米糖相剋」的有機連結關係。

時序推回到殖民發展之初。剛從日清戰爭獲勝的日本政府 雖打敗亞洲昔日強權清國而取得台灣,初步踏上西方列強帝國主義之路,但事實上,不論在現代化程度與經濟實力上,與西方帝國仍有一段差距。借日劇「坂上之雲」(改編自司馬遼太郎同名歷史小說)的說法,這時的日本還是個努力模仿西方現代化、被西方國家譏為「猴子」、且深受俄羅斯等強權威脅的「很小的國家」。 此時日本的國家財政並不充裕,現代大型企業的發展也未臻成熟。在母國無法強力支援的情況下,殖民地政府被迫自闢財源,遂採順應本地傳統社會結構趨勢的方式,強化既有的商品化農業以拓展經濟。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推動土地稅制改革,買銷大地主(業戶、墾戶)的田面(大租權),讓政府成為小租戶 (佃戶)的直接債權人,並透過現代化的法律,賦予實際真正掌握土地經營權的佃戶「自由而絕對」的現代土地所有權利,承認其為土地業主的地位。只要業主依照法律納稅,便享有政府保障其土地權利。在精準的土地調查資料基礎上,以及周密的警察與保甲制度的協助下,土地稅制改革之推行大致和平而成功。清末大小租多重 地權制度遂改造成以自耕或半自耕的小租戶家庭農場為主力單位的農業經濟結構。

二十世紀初,日本政府為矯正進口蔗糖的大量外貿逆差造成外匯存底削弱,並減輕台灣財政對母國的依賴和消耗,開始倡導台灣糖業政策。在殖民政府以水利建設等公共投資改善投資環境、臺灣銀行的資金挹注、制訂保護政策(如1905年<製糖廠取締原則>、1911年關稅保護)、提供特惠待遇的誘因之下,日資開始大量滲入臺灣糖業經營,逼退本地資本和糖(广部),並建立起數個強勢的製糖會社,經過水平與垂直整合,共同壟斷蔗糖市場的經營。本地蔗農也不再有製糖和販糖的能力,改以契作或受雇於少數糖廠自營的雇工農場,成為日資製糖會社純粹的原料供應者,對糖價無權置喙。而受限於「原料採集區」的劃定,蔗農無法自由買賣甘蔗,蔗價也因而受到日資糖廠的壟斷。

雖然蔗農被大幅削弱議價的能力,但在法律的保障下,仍保有選擇作物與土地使用的權利。日資無法透過暴力或公權力大量集中土地,而購買土地、以雇傭方式經營大規模植栽農場,未必能比本地家庭農場「自我剝削」式的經營方式更有競爭力。(雇傭關係中,資方必須付出工資取得勞動力,但「自我剝削」的家庭農場並不計算家庭勞動者的薪資成本,故能在更惡劣的利益分配之下頑存)。日資與本地家庭農場遂建立經濟分工。日資豐厚的利潤並非建立在雇傭勞動的剝削,而是在壓低的蔗價與關稅保護的高糖價之間賺取超額利潤,並藉由「米糖比價法」防止利潤被殖民地農民共享。

米糖比價法,指的是日資製糖會社可在其原料採集區內,依照「蔗農收益比照在來米農收益」的原則,自行制訂甘蔗收購價。如此不僅可以減低蔗農轉作在來米的誘因、以及轉作導致甘蔗供給減少的風險,且因在來米農(維生部門)收益一向微薄,蔗價也能因此壓低。將蔗價與在來米價連結,使其與水漲船高的糖價脫鉤,不但使日資糖廠獲取豐厚的利潤,更讓本地蔗農排除在利潤分配之外。而日資糖廠的利潤,可說是建立在維生部門落後而停滯的發展之上。此等部門間的不平等分工與敵對關係,即當時日本學者所說的「米糖相剋」。

然而1920年代,由於日本工業與都市化快速興起,對糧食產生大量需求(高額的工業利潤有賴低廉的工資成本,而低廉的工資則維繫在低廉的糧食供給)。殖民地物美價廉的稻米便成為重要的進口糧食。臺灣外銷的稻米以蓬萊米為主,雖與本地人食用的維生米(在來米)不同,但在殖民政府開始投入資金、政策改善稻米生產力,以及需求大於供給和日本米保證收購價政策導致蓬萊米米價高漲的作用之下,臺灣大量的土地與勞力轉移到蓬萊米的生產上,連帶導致在來米價上漲、在來米生產力提高、與間接壓抑蔗田擴展的現象。由於米作部門係掌控在追求高米價的本地資本(地主&土壟間)手上,其利潤主要在於實物米的交易(to日本米商)和放債(to米農)的利息,故與米農、日本米商處於相同的利益聯盟;加上地主與土壟間的支配力量遠小於日資糖廠,因此米價上揚的利潤得以滲入米農階層,帶動1920年代~30年代米農生活水準的上升。

原本精巧的「米糖比價法」此時露出致命破綻,成為「米糖相剋的問題」。依賴米農低微收入而得以保持的低蔗價,由於米農收入提高,再也難以維持。而由於此時地價上漲與勞動力流向米作部門,日資糖廠很難以集中土地、擴大自營植栽農場的方式降低生產成本,最後只能選擇提高蔗糖生產力來支撐蔗農收入的提升,一方面防止蔗價上升,一方面以增加蔗糖單位面積產量的方式維持原料供給。於是蔗農的收入也得以與米農相當。這時可說是殖民地農民生活水準提高的好時光。

然而這樣看似「平衡而均惠式」的發展,在總督府與當時日本學者如川野重任的眼中,卻是「不適當」、「不自然」的發展。殖民地人民分享經濟發展的利益,不是殖民政府刻意推行的結果,而是原有剝削機制在外部環境與本地社經結構雙重作用下,突然露出缺陷的難堪意外。在米利益者(蔗農、米農、本地資本、日本米商、母國沿岸都市工業家)與糖利益者(在臺日資糖業、日本農民與地主、其他在臺日本工業資本)互相角力,與母國政府各部門不同的政治考量之下,就算一向偏袒日資糖業的總督府,一時也無力矯正。

1930年代初期世界經濟大蕭條後,日資糖業礙於前景未明,以及蔗作生產改良上的投資報酬率遞減,比較不願繼續採行投入資本、改良生產力的策略,於是改採政治手段,要求殖民政府直接介入,壓抑米作部門的發展。殖民政府雖然採取抑制政策,但由於1935、1936日本米作欠收,以及1937 中日戰爭爆發之故,米穀需求上升,抑制政策的效果有限,並且受到臺灣菁英與日本米商的聯合抗拒。然而戰時政府握有的權利增大,在殖民政府允諾母國軍部把「米專賣」的利潤分配到農業投資後,1939年<臺灣米穀輸日管理法案>終於在帝國議會通過。「米專賣」制度賦予總督府對日台米穀貿易的壟斷權,由政府取代市場制訂收購米價以及出口米價,進而可限制稻米產量。殖民政府以低於市價的價格收購臺灣米,再以時價出售到日本,趁機賺入大筆利潤。雖然當時為防糖業「不勞而獲」亦頒佈<糖業令>來擴大政府對糖業定價的影響力,但殖民政府一向偏頗糖業資本而未妥效節制。而日資糖廠在米作部門受壓抑之後,也解除了糖價上漲、土地與勞力取得困難的危機。

米糖相剋的故事,最後結束在本地地主與土壟間的削弱,與農民自耕化的發展。1930年代殖民政府在米作部門推行合作社運動(農會及合作倉庫等),提供農民信貸、加工、倉儲、買賣等業務,加上銀行資本的進一步加入,以放債為重要利潤的地主與土壟間遭受不小打擊。而1940年後米管制擴及至維生米(在來米),殖民政府將土壟間收編進官方徵集米穀的統合組織內,直接跟農民徵收米穀,將地主排除在程序之外。原本因米專賣壓低米價而利潤大減的地主,現又因為納租形式從實物租(不超過50%)改為現金租(並被迫降低),不僅利潤再減,也喪失賣米的權力,成為純粹的買主。除了米價受到政府管制,地價與作物的選擇也都接連遭受限制,農民透過選擇作物配合市場機會來改善收入的權利也受阻。

地主勢力衰退最明顯的指標,就是佃耕率下降、自耕率上升。日治以來土地所有零散化的長期趨勢,更在此時加速轉型成「小所有者家庭耕作式農業」(family small holding agriculture)。農民擺脫了地主與土壟間在信貸上與米穀交易的控制,得以逐步取得更多自有土地,成為戰後臺灣農業的主幹。然而作者也點出,此時期的殖民經驗提醒我們,缺乏組織行動能力的小自耕農,正好最易於政府控制農業剩餘,讓政府免於和其他中介者分享、競爭的麻煩。

名詞解釋:
資本原始積累--通過暴力使直接生產者生產資料相分離,由此使貨幣財富迅速集中於少數人手中的歷史過程。這個過程發生在資本及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方式形成前的歷史階段,所以稱為“原始積累”。 它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提和起點,對農民土地的剝奪,形成整個原始積累的基礎。(from 百度百科)

問題討論:(1/17新增)
我的疑問:在本書第四章「米糖體制的危機與本地接及結構的再整編」第 203 頁提到:「由於兩大利益團體間的衝突--日人米出口商及本地地主、土壟間資本在一邊,糖業資本家在另外一邊--牽涉到在台日本資本家彼此間的分裂爭執,總督府在 1925-1939 年間依時也兩面為難,無法就米、糖利益者間的爭端作決斷。」

根據書中第 57 頁, 1934 年的四大出口米商有三井、三菱、杉原和加藤;另第 75 頁指出 1928 年五大製糖會社分屬的三個日資系統是三井、三菱、日高。這似乎意味著三井和三菱同時是米出口與糖出口的龍頭,既是日人米出口商(米利益者)也是糖業資本家(糖利益者)。 這樣的話,當米糖相剋問題發生時,這兩大日本資本家分哪邊站、如何協調自身的矛盾呢? 又該如何詮釋「在台日本資本家彼此間的分裂爭執」呢?
 
我試著查了一下米出口商三井、三菱和糖業資本家三井、三菱的關係,似乎是指同一個三井物產與三菱商事(參照文建會台灣大百科全書)。

作者回應:
非常感謝您仔細審慎的閱讀。您的觀察一點也沒錯。
當初我寫作時對於您所提及的現象也感到相當困惑,只能自我解嘲說是「左手打右手」。在當代的大型集團企業(如跨國公司)裡似乎也不乏此現象。在《米糖相剋》內,我注意到在臺的日本人米利益者,例如貝山好美等人,積極參與「臺灣米移入制限反對運動」(反對限制臺灣米輸日的運動)(見202頁)。貝山好美且為米利益者發行刊物《臺灣米報》之社長兼臺灣正米市場理事長(見202頁)。但是,我並沒有進一步的資料去說明三井、三菱等公司內部米糖部門間的糾葛,以及如何在內部進行協調。

Me:謝謝您的用心的解說。最近我讀「臺灣百年糖紀」一書,裡頭也提到日資糖業「左手打右手」的投資策略,例如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的藤山財團趁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甜菜糖短缺時,在朝鮮設廠研製甜菜糖,可說是和自己在台灣的蔗糖產業打對台。也許這是「雞蛋不放同一個籃子」的避險策略吧?(個人猜測)

作者回應:當初三井等財團投資米貿易時恐怕也不見得能預見三0年代米糖利益衝突激化的問題。
(註:這是我第一次寫信向作者請教。感謝柯志明先生特別回信,並惠允公開回應內容,也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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